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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已于2024-1-31 8:34:22更新。点击查看:存档版本一    存档版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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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及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
提醒 已结束 流标

变卖价:1936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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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标的咨询电话 18930123712/021-53063193
当前模式:变卖 变卖期:60天
竞价期:24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90000
变卖起始价:19368400 变卖预缴款:19,368,400 元 保证金: 1900000元
评估价:30,263,00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
处置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龚先生 联系电话:18930123712/021-53063193
竞拍 流程
  • 第一步阅读公告

  • 第二步联系法院

  • 第三步交变卖预缴款

  • 第四步出价竞拍

  • 第五步竞拍成功

  • 第六步线下提货

重要提示
1.请竞买人理性参加变卖,参与变卖前请按照《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报名及交纳变卖预缴款办法、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等。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买或与他人联合竞买的,应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参与竞买,如有疑问请咨询执行法院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在线支付变卖预缴款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变卖预缴款,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个人网银支付限额列表、企业网银支持列表
竞买公告

变卖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25日10时至2024年4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及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房地产(带租约拍卖);房地产权证号:长2011004733;建筑面积:292.91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23.88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其他(威宁路511弄22号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房屋结构:钢混;所有权来源:买卖;房屋用途:居住,竣工日期:2009年(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2010年(威宁路511弄22号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核准日期:2011年4月19日。土地宗地号:长宁区新泾镇191街坊16/3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74074.00平方米;使用期限:2014年12月24日至2074年12月23日止。

评估价:3026.3万元(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评估价:2980.5万元;威宁路511弄A区地下1层车位57评估价:45.8万元)

起拍价:1936.84万元;保证金:190万元;增价幅度:9万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4年2月25日10时至2024年4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1936.84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1936.84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1936.84万元将不计息退还。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4、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户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037028354065;开户银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余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司法变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价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价。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变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后自行及时至拍卖标的存放地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提货等手续。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2月22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十三、本次变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变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及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的全程变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公拍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变卖发布的竞买须知、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53063193 陈老师、18930123712龚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48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52574999-13842。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姓名
暂无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25日10时至2024年4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及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房地产(带租约拍卖);房地产权证号:长2011004733;建筑面积:292.91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23.88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其他(威宁路511弄22号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房屋结构:钢混;所有权来源:买卖;房屋用途:居住,竣工日期:2009年(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2010年(威宁路511弄22号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核准日期:2011年4月19日。

土地宗地号:长宁区新泾镇191街坊16/3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74074.00平方米;使用期限:2014年12月24日至2074年12月23日止。

四、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变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变卖成交后持变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变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变卖成交裁定书。

五、变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本次拍卖附带租约:租约开始时间为2013年6月19日,租约结束时间为2033年6月18日,租期共20年。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0.3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2851元,房屋租金自2023年6月18日起月租金为2993.55元,租金已支付至2023年12月18日。支付方式:先付后租,每半年付下半年的租金。详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2、该标的经2023年11月1日查询: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3元/月,车位管理费为每月100元。物业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未缴。水费、电费、暂无欠费,燃气欠费情况不详。由于时间延长,欠费会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3、该标的无在册户籍。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变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本次变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变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变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竞买前务必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变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变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变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七、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户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037028354065;开户银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变卖成交余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司法变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变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变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缴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变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4年2月22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变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4年2月22日前通过变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变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变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因买受人悔拍,本院决定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变卖。

十二、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变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变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变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变卖款项的处置。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变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变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变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的处置。

变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变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八、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52574999-1384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53063193 陈老师、18930123712龚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48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9日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拍品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及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房地产(带租约拍卖)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簿。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房屋现状

(截至2023年10月31日)

占用/租赁

租赁

钥 匙

户 籍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1、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2、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511弄22号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

3、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

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拍卖成交确认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品介绍

1、房屋状况:房地产权证号:长2011004733;建筑面积:292.91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23.88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其他(威宁路511弄22号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房屋结构:钢混1、房屋用途:居住;所有权来源:买卖;总层数:12层;竣工日期:竣工日期:2009年(威宁路511弄22号1101室)、2010年(威宁路511弄22号A区地下车库地下1层车位57);核准日期:2011年4月19日。

2、土地状况:土地宗地号:长宁区新泾镇191街坊16/3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2014年12月24日至2074年12月23日止;宗地(丘)面积:74074.00平方米。

3、经2023年10月31日查询: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3元/月,车位管理费为每月100元。物业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未缴。水费、电费、暂无欠费,燃气欠费情况不详。由于时间延长,欠费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开户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4、本次拍卖附带租约:租约开始时间为2013年6月19日,租约结束时间为2033年6月18日,租期共20年。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0.3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2851元,房屋租金自2023年6月18日起月租金为2993.55元,租金已支付至2023年12月18日。支付方式:先付后租,每半年付下半年的租金。详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5、标的所在小区:天山怡景苑。

6、四至情况:东临威宁路、南临其他住宅、西临双流路、北临长宁路。

7、公共交通:公交141路、158路、739路等。

8、周边配套:长宁实验小学、天山中学、上海银行、平安银行、缤谷广场、城市超市等。

9、拍卖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不包括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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